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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威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2-31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级开发区人事劳动局(人力资源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驻威各高等院校:

为加强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威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2月31日

 

 

 

 

 

 

 

 

威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基地)建设和管理,促进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序开展,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整体素质。根据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继续教育基地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补充、更新、拓展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完善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增强创新能力的重要场所,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和管理。被认定的继续教育基地不改变原隶属关系,在继续教育有关业务上接受同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继续教育基地的主要任务是承担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公修课、专业课的培训与考核工作。有条件的继续教育基地经批准可接收其他地区和单位的委托,开展继续教育工作。

第四条  鼓励大、中型企业单位,高等院校以及专业技术人员较多的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展继续教育活动,有条件的培训机构也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设立继续教育基地。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基地接受继续教育培训的形式、内容、学时和考试(考核)成绩等内容按有关规定记入《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年度综合考核、岗位聘用、职务资格晋升的条件之一。

第二章  继续教育基地应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  申请继续教育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专门的培训场所和与所承担的培训专业、培训层次相适应的教学设备。

(二)有与所承担的培训专业、培训层次相适应的各类教材、图书和专业性较强的报刊资料。

(三)有与所承担的培训专业、培训层次相适应和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四)专兼职教师应具有高、中级职称,具备较为丰富的教学和实践经验,具备一定的跟踪本专业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的能力。

(五)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完善的管理制度和专兼职管理人员。

第三章  继续教育基地的申报及认定

第七条  凡申报继续教育基地,符合本办法规定基本条件的单位,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填写《威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认定申请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驻威单位及无主管部门单位直接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议,对申报单位实地考察。

第八条  各级继续教育基地由同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

(一)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文予以认可,授予“威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二)各区市(含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继续教育基地由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文予以认可,授予“XXX区(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牌匾,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继续教育基地的管理

第九条  继续教育基地实行分级管理: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综合管理全市继续教育基地。制定有关继续教育基地的管理办法,检查、指导、监督本办法的实施;确定继续教育公修课,组织继续教育基地管理人员培训,提高业务工作水平,指导继续教育基地开展继续教育活动;总结交流继续教育基地经验,表彰、奖励先进继续教育基地和管理人员。

(二)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其认定的继续教育基地。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区市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表彰、奖励先进继续教育基地和管理人员。

第十条  凡经批准成立的继续教育基地应严格按照所审批的继续教育专业内容、施教范围开展继续教育培训活动,不得超范围培训。确需增开新专业、扩大培训范围的,应按本办法规定向业务主管部门和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审批,未经批准的培训专业、范围不得以继续教育的名义招收学员,也不得将学习内容和成绩记入《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第十一条  各继续教育基地要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教学组织、学员考核管理、继续教育证书登记、收费管理、后勤生活管理、培训效果跟踪评估等制度。

第十二条  各继续教育基地应组织继续教育管理人员、专兼职教师跟踪最新的科学技术知识,根据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科研生产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需要,及时编写开展继续教育的讲义和资料,供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参考。

第十三条  各继续教育基地要积极开展继续教育的理论研究,总结继续教育活动中的新理论、新方法,并将这些理论和方法及时运用到继续教育实践中,努力解决继续教育活动中出现的问题,推动我市继续教育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第十四条  建立继续教育培训项目备案制度。继续教育培训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备案制度是促进基地发展和规范管理的重要内容。各继续教育基地每年年底须将下一年度的培训项目计划,以书面形式向同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备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审核后对外发布,经备案的培训项目作为继续教育基地组织培训和登记学分的依据。年底未申报备案项目的,需说明理由;未申报备案自行实施培训的,不予核定学分;个别临时确需举办的项目,要在举办前20 天内申报备案;一年内,未申报备案也未开展相关培训的,取消其继续教育基地资格。

第十五条  各级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继续教育培训项目时,应提前15天将举办培训项目的通知文件,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培训结束后,颁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并验印的《威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结业证书》,并凭此证登记继续教育学分。

第十六条  建立继续教育基地评估制度。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两年对继续教育基地进行一次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继续教育基地的培训情况、管理情况、建设发展情况、培训效益跟踪及典型事例等。对开展继续教育工作成绩突出的继续教育基地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并推荐优秀继续教育基地申报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对评估不合格的继续教育基地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不能发挥继续教育基地作用的,取消其继续教育基地资格。

第十七条  各继续教育基地开展继续教育活动,应按照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收取培训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之前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